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

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1960)

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一届会议于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60年11月14日至12月15日在巴黎召开第十一届会议,考虑到该组织职能之一正如其组织法所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普及教育及传播文化;通过建立人民之间的合作促进不分种族、性别或任何经济、社会差别的教育机会均等之观念,在增进人民之间相互了解的事业中开展合作,并保存、增加和传播知识;

  考虑到博物馆可以有效地协助完成这些任务;

  考虑到各类博物馆均是欣赏与教育的根源;

  亦考虑到博物馆通过保护艺术品和科学资料并将其展示于众,有助于传播各种文化知识,并以此促进各国之间的了解;

  考虑到因此应尽一切努力鼓励各阶层公众,特别是劳动阶级参观博物馆;

  考虑到随着世界工业体制的发展,人们享有更多的闲暇,这些闲暇应用于全民利益及其文化发展;认识到博物馆为执行其长期的教育使命,并满足劳动者的文化需要,必须考虑新的社会条件及需要,收到关于使博物馆向所有人开放最有效方法的议案,作为本届会议第17.4.1项议程,其第十届会议已决定这些议案应以向成员国建议的形式作为国际性法规的一个议题。

  兹于1960年12月14日通过本建议。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采取为在其各自领土范围内实施本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规范所可能需要的任何立法或其它步骤,以适用下述各项规定。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使本建议为与博物馆有关的当局和机构以及各博物馆所知晓。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按由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大会报告其为实施本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一 定 义

  1.为本建议之目的,“博物馆”一词系指以公众利益予以管理的任何永久性机构,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方式保护、研究、增加,特别是为娱乐及教育之目的向公众展览具有文化价值的成套物品和标本:即艺术、历史、科学、技术藏品、植物园、动物园及水族馆。

  二 总 则

  2.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其领土内博物馆向所有人开放,而不论其经济或社会地位如何。

  3.为此,在选择适用措施时,应考虑到各成员国可能存在的不同的博物馆管理形式根据博物馆是否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或者即使不归国家所有,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得到国家资助,或者国家是否以科学、技术或行政能力参与其管理等不同情况,这些措施亦会有所不同。

  三 博物馆藏品布置与参观

  4.博物馆应通过清晰的陈列形式、系统地布置简介说明或标签、出版观众所需之此类说明的导游书或手册、组织适合各类观众听讲的定期导游参观等,使藏品易于为各类人所欣赏。导游员应完全称职,最好由本建议第十六段所指机构之代理任命。对录音讲解设施可做谨慎使用。

  5.博物馆应于每日以及于各类观众方便之时对外开放,并特别要考虑到劳动者的闲暇时间。博物馆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以便实行轮班制度,使博物馆能保持连日开放,并在当地条件、风俗许可的情况下,于每晚工作时间结束后开放。各博物馆应安装必要的照明、取暖设备。

  6.博物馆应易于进入并应以舒适的措施使之尽可能具有吸引力。在尊重博物馆特性及不妨碍参观藏品的前提下,最好应于博物馆范围内(在庭园、平台、适宜的地下室等)或在其周围附近,为观众提供休息厅、餐馆、咖啡厅及类似设施。

  7.只要有可能,门票应予以免费。如果不是全部免费或者认为有必要维持少量门票费,甚至即使只是象征性的收费,各博物馆至少亦应每周或在同等时间内免费开放一天。

  8.在收门票时,对于那些国家已有正式方法可作出区别的低薪阶层及大家族之成员应予以免费。

  9.为鼓励人们定期参观应提供特殊便利,例如,在一定时期内减少定期参观费,使付款人可不限次数进入一个或一组博物馆。

  10.只要有可能,那些参加教育和文化计划活动的有组织的――无论学生还是成人――团体以及博物馆人员和本建议第十七段所述协会成员都应予以免票。

  四 为博物馆之宣传

  11.各成员国应通过地方当局或其本身的文化关系或旅游服务等媒介,并在国家教育和国际关系的范围内,尽力鼓励人们多参观博物馆及馆内安排的展览。

  12.a.各成员国应敦促国家或地方旅游机构把鼓励人们多参观博物馆并将其部分活动及资源用于此目的作为它们的主要目标之一。

  b.应邀请博物馆经常利用这些旅游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使之与博物馆自身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的努力相联系。

  五 博物馆之社会地位及作用

  13.博物馆应成为其所在地区的知识和文化中心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知识和文化生活;相应地社会应得到参与博物馆活动及发展的机会。这应特别适用于那些位于小城镇及乡村的博物馆,这些博物馆的重要性常常与其规模不成比例。

  14.博物馆与社会团体如专业组织、工会及工商企业的社会服务机构之间,应建立密切的文化关系。

  15.博物馆与广播、电视服务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亦应建立或增进合作,以便使博物馆展览能在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之下为成人教育及学校教育所用。

  16.对于博物馆为学校和成人教育所能做出的贡献,应予以承认并给予鼓励,这应通过设立适当的机构进一步系统化,这些机构负责在地方教育部门负责人与那些因其藏品性质而对学校特别重要的博物馆之间建立正式和定期的联系。这种合作,可采取以下形式:

  a.各博物馆可在其本身职员中配备教育专家,以便业务部门主管的监督下利用博物馆组织以教育为目的的活动;

  b.博物馆可成立教育部门,并约请教师提供服务;

  c.为确保博物馆最充分地用于教育目的,可建立地方、地区及省一级的业务部门主管与教师的联合委员会;

  d.能够协调教育需求与博物馆资源的任何其他博物馆。

  17.各成员国应该(特别是通过提供法律便利条件)促进博物馆之友协会或能给予博物馆道义和物质援助的类似协会的建立和发展。这些协会应被授予为实现其目的所需的此类权力和特权。

  18.各成员国应该鼓励发展博物馆俱乐部以便鼓励年轻人参加各种博物馆活动。
前文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新德里举行的,于1960年12月15日宣布闭幕的第十一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建议之作准文本。

  特此于1960年12月15日签字,以昭信守。

 

                                 大会主席  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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